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才能开展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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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经卫生部资质审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或自治区卫生厅资质审定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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