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
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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