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 (试行)

重庆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 (试行)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市级部门(单位)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与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大会参会人员范围一致。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报告本地、本部门(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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