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 (试行)

重庆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 (试行)

重庆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央组织部《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自治县)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扩大)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级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每年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应职级干部;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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