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受理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区县局级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按照要求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或有关部委,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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