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607_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企业,养老保险

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3]8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各部门行动,做好实施前的宣传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向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第三条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管理。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局业务管理和指导。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指导、协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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