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214_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企业,养老保险
广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中央、省属、
军队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社保[1993]167号
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3]533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职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
一九九四年度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比例,按单位在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7%计征(一九九五年以及以后的征集比例是否调整,视情况研究确定)。
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按个人工资收入2%交纳,记入个人养老专户。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一并记入个人专户。
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办法,按粤社保[1993]153号通知执行。
二、关于临界工资指数计算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一九九三年工资指数的换算,一律按职工本人档案标准工资加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共43.44元)除以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社会平均标准工资加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共43.44元)计算。
(一)企业职工档案工资,按省劳动局粤劳薪[1991]104号文件规定清理后的档案工资为基础,加上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按省劳动局粤劳薪[1989]93号、粤劳薪[1992]25号,粤劳薪[1993]12号三个文件规定升级的工资为档案工资。
(二)执行“结构工资”,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以一九九三底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为职工档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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