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细则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2000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 医疗管理;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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