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条款

第十九条保险人根据以上第二条《保险责任》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夫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台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公众责任险条款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有特别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进行。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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