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三章 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

第六章 水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七章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第三条 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水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五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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