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第2 8 20-月水 管哩 3卷第期 0- 1q f 8

《鹿特丹规则) )下港口经营入的法律地位 张建军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浙江宁波 355 ) 1 13

【摘要】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 (鹿特丹规则》对 ) 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分

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并其适用 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关键词】《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海运;约方;履 承运人;委托人;同合

《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输、联照料、卸载或交付义务的任何部分。海运承运人、 约》简称《 (鹿特丹规则》于 2 0年 1月 1 ) 08 2 1日第 6届装卸公司、 3仓储公司和港口经营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及联合国大会第 6 7次会议审议通过, 0 9年 9月 2 分合同人、 20 3日履约方的代理人及分合同人以及符合条件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该公约首次将港口经营的铁路、路、公民航运输企业等都属于履约方的范畴, 人作为海运履约方之一纳入国际公约体系,势必对港但负责警卫集装箱堆场的保安公司、仅负责代表承运 口经营人产生深远的影响。

人编制单证的中间人和代表承运人负责船舶修理的修船厂等不包括在内。三是履约方须直接或问接在承运人的要求、监督或控制下行事。“间接”的情况可能包 括在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要求、监督或控制”行事,下也

l《特丹规则》中的履约方和海运 鹿 履约方概念

《特丹规则》鹿中海运履约方的概念是建立在履约可能包括由履约方进行转委托而代承运人履行相关义 方概念的基础上的,理解海运履约方应先理解履约务。对照港口经营的实际状况,要对履约方这一概念的 方的概念。

外延理解存在一定的困惑:履约方是否包括承运人委

《特丹规则》鹿中的“履约方”系指承运人以外的,托的托运人、 单证托运人、收货人或控制方委托的人?

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有关货物接收、《 鹿特丹规

则》规定,履约方不包括不由承运人而由托 装载、操作、载、积运输、照料、卸载或交付义务的人,以运人、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或收货人直接或间接委托的该人直接或间接在承运人的要求、监督或控制下行事任何人,么由托运人、那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或收货人

鹿为限。“履约方”不包括不由承运人而由托运人、证委托承运人委托的任何人是否不是履约方?根据《单 托运人、控制方或收货人直接或间接委托的任何人。 特丹规则》 1条第 2第 3款的规定,有关货物的装载、操 这一概念包括如下要点:一是履约方不是承运人,作、 积载或卸载也可以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或收货人而是承运人以外的人,尽管从广义上看,承运人也履行进行,而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或收货人又可能委托承运

运输合同。是履约方履行的是承运人在运输合同项人进行这些活动,二并实际上由港口经营人等完成这些下的核心义务,即有关货物接收、载、作、装操积载、运活动。 收稿日期:2 1—53 0 00 . l

作者简介:张建军 (9 8 ) 1 6一,男,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中国港口协会法律事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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