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的影响及其发展大
由于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尤其是在责任限制方面的法律缺失,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司法判决,损害了司法的威信和统一。本文拟分析处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的港口经营人责任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介绍《鹿特丹规则》对于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而探索我国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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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
人民事责任限制的影响及其发展 易传剑 摘要由于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尤其是在责任限制方面的法律缺失,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司法判决,损害了司法 的威信和统一。本文拟分析处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的港口经营人责任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介绍《鹿特丹规 则》于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解决方法,对进而探索我国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港 I经营人责任限制鹿特丹规则:/ 中图分类号: 9 D9港口经营人的含义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 909 (0 00 .6— 10—5 22 1)22 50 2张自己享有责任限制权利:
一
、
港口经营人这一说法最早源于 19年的《合国国际贸易 91联 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的运输港站经营人 ( prtrf O ea oo a
( )为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一作港口经营人主张,据《商法》 5条的规定,根海第 8自己作为承 责任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在福建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诉广州集
Tasot e n1。在我国,长期以来称为港务局。“政企分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以援用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 rnp r T r a mi )可开”,很多港口称为港务公司。通部《路货物运输规则》后在交水、
《口货物作业规则》《口法》港和港虽有提及港口经营人,却没有港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案中支持这一观点,为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认口经营人的定义,列举了港口经营所包括的范围。交通部《只港的受雇人,观点争议很大。因为受雇人只是指在雇佣合同中这一 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经营人予以了界定,港口经营人,对“是指提供劳务的自然人,以雇佣人的名义而非受雇人名义从事劳务。 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这是目前然而,常情况下,口经营人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后,”通港并不是以承为止对港口经营人的概念最全面的界定。 综合上述规定,以看出港口经营人是指接受船方、方的可
货运人的名义,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港口作业,不受承运 而并人的控制和支配。港口经营人对货主或承运人提供的不是简单
委托,其经营的设施、在场地,对水路运输的船舶、物和旅客,货提的劳务,是一种运输服务。而因此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
供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要是指港口企业。主其提供的服务主的观点遭到不少质疑。可以看出,论出于何种目的或意愿,无要要包括货物的堆存、仓储、运、卸、载、搬装积平舱、隔垫、扎,绑或把港口经营人界定为承运人的雇佣人在事实和法律层面上都是者对旅客提供候船、离船,其非自带行李的接交、登及搬运、卸没有依据的。装 等。本文仅对港口经营人的从事货物经营的民事责任方面进行 探讨。
同样,代理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也只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港口经营人一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港口作业,种经营活而这动显然也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代理的特征,因此港口经营人不是
二、口经营人的民事责任限制现状港
责任限制制度是责任人依法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承运人的代理人。在众多司法实践中也极少港口经营人主张自
的赔偿制度,实质上是责任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目前,其 海己是承运人的代理人。 上运输、空运输、航铁路运输等运输活动中的责任限制制度已被 ( )为实际承运人二作
普遍接受而最终体现于法律规定之中。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港 是指港口经营人对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坏,港口损将 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虽然港口经营人与。
港口经营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观点是加拿大海商法专家 T t e一 1 e出的,部分案件中也为当事人所主张。《商法》“实 y提在海将际承运人”定义为“接受承运人委托,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从 口经营人是实际承运人,则有权援引《商法》于承运人限制赔海关
海上货物运输有着紧密的联系,一般情况下,口经营人履行的港 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因此,港”如果 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陆上作业的部分义务,但是港口经营人
并非海运主体,作业活动在港口,其没有海上运输风险。19年 91
偿责任的规定。这种观点的关键之处在于对实际承运人定义中 货物运输’一词应包括装卸两港的装卸与仓储等其他港口作业: ……
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然来尝试“物运输”虽货一词的解释,琢教授认为:对于集装箱货物运输,玉“
作出统一的责任限制规定,是由于港货双方的分歧太大,但至今 仍未通过。国的《商法》我海中虽然引进了“马拉雅条款”同样喜,
而对于非集装箱货物运输,涵盖在装卸两港的装卸作业,但
也不明确适用范围是否包含了港口经营人,因此导致了理论上的不包括仓储等其他港口作业。。”也就是说,在集装箱货物运输港
分歧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判例。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下,国港口经营人一般通过三种方式主我
口作业中,口经营人作为实际承运人;非集装箱货物运输港港在口作业中,口经营人只在装卸作业时作为实际承运人。在日港而
基金项目:文系浙江海洋学院港台侨研究所、江省舟山市港台侨研究所 2 1本浙 00年科研项目大陆与台湾地区港航法律比较研究》《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剑,海洋学院教师,易传浙江主要从事海洋法、海商法教学与研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