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问题

浅谈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问题

作者:新建县人民法院 卢芬 发布时间:2012-02-06 16:23:54

摘要:在现代社会,伴随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机动车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如何有效地预防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合理地转移和分配损失,给予受害人及时、公平、合理、充分的救济,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不仅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老百姓民生的重要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问题是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重大疑难问题,该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的,应当实行过失相抵。过失相抵的基本原则为强者负担更多损失原则,保护儿童、老人等弱者原则。对于机动车方具体承担的赔偿比例应根据机动车方和受害者的过失程度来决定。

关键词: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 过失相抵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确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关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困惑不已,在具体适用时产生了不小的混乱。其实,该规定是对过失相抵在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适用的法律确认。

一、过失相抵的概念

过失相抵,也称被害人与有责任(Mitverantwortung des Verletzten)、与有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1]是为了谋求负损害赔偿义务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公平,当受害人有过失时,斟酌其过失,对受害人所损失的损害额妥当减额,再由加害人进行损害赔偿。[2]

所谓“过失”乃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简言之,即注意义务之违反。”[3]所渭“相抵”,是指受害人“与有过失”或者说其有过错的行为构成损害发生或扩人之原因,以该原因力抵销其所受损可能请求赔偿的一部或全部。”[4]

“过失相抵系基于公平之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而来:赔偿义务人之所以应负赔偿责任,系因其对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有过失,今赔偿权利人既对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亦有过失,自不应使赔偿义务负赔偿全部损害之责,否则,即等于将基于自己之过失所引发之损害转嫁与赔偿义务人负担。”[5]

二、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中的适用

依传统学说,适用过失相抵的前提,是被害人有过失。故在侵权行为法中,在无过错原则的调整范围内,是否适用过失相抵曾经在学界有过争论。一部分人认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范围内,不适用过失相抵,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不问行为人的过错,那么对受害人的过错也不应当进行过失相抵。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过失相抵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的调整原则,是一切场合都要适用的,这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自己损害的原因之一,将自己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责令他人承担,不仅不公平,而且也违背社会正义。”[6]这种争论也曾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过,甚至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规定后,对规定的内容是否为过失相抵规则还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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