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前言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自 2003-12-1 起执行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图形标识 4 警示线 5 警示语句

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 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

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 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 附录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

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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