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投诉受理时限规定
市场监管投诉受理时限规定
为明确投诉事项的受理时限、规范受理流程、保障投诉人权利,结
合行政管理实际,制定以下规定,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相关人员执行。条款以通俗语言表述,便于基层办事人员和公众理解与适用。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群众或单位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的涉及商
品质量、食品安全、价格秩序、广告管理、经营者违法行为等领域的
投诉、举报和线索处置。对已列入其他专门法律、法规或由其他机关
处理的事项,按属地或职能分工移送处理。
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公正、便民、及时。投诉受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程序应公开透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尽快处理;对
复杂案件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给予明确处理进度和预计时限说明。
二、受理与登记时限
接访、电话、网络等渠道收到投诉后,受理窗口或指定受理人应当
立即记录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登
记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或开展调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在同一期限内书面或电子形式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初核与线索分流
机关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工作:查明投诉
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是否属于重复投诉、是否存在明显无依据或恶
意投诉情形。对属于本机关且需调查的线索,依法移交调查组或指定
承办人;对应向其他机关移送的,应当在移送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
内完成移送,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移送情况和受理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