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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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

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是共青团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有利于加强团的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学校各级团组织必须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第二条 团总支向学生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中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对那些入党动机和态度端正,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团总支应及时向党总支推荐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对于条件尚不成熟,有待继续培养的团员青年,团总支应加强考察和培养,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而降低要求的现象。

第三条 被推荐对象的条件:

(一)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二)已参加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原则上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篇);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中等以上,且临近学期无补考科目;

(五)积极参加团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四条 “推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步骤:

(一)“推优”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各系团总支在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二)“推优”前个人向所在团支部提出申请并对照推荐条件写出材料,向团支部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

(三)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由自荐人在支部大会上宣读自荐报告,由全体团员对自荐人进行民主评议,对是否向党组织推荐自荐人作为党的发展对象进行不记名投票(参会人员须占支部总人数的80%)。被确定为“推优”对象的学生得票数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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