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2、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当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够牺牲个人利益,顾全大局;
3、生活作风严谨正派,对自身要求严格,敢于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4、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优良,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5、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遵守各项校纪、校规;
6、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八条 获得市级、校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第九条 在校、系两级担任职务的学生干部,视其工作表现,可由学校团委、系团总支在征求校系学生干部所在团支部、团总支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十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作为“推优”对象:
1、学生在上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中有不及格者;
2、学生在上一学年综合素质评估中成绩居同年级、同专业后中等以下者;
3、在校学习工作期间受过处分,尚未撤销的。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基本具备发展条件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安排在每年4月初进行,推荐比例为团员总数的20%。
第十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工作程序是: 1、团支部对本年度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广泛听取团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团员本人具体介绍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