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未在规定举证期间内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对建设工程合同未在规定举证期间内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进行了详细阐述,为读者提供借鉴

建设工程合同未在规定举证期间内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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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所加盖的其公司印章系他人伪造的,但未在一审诉讼举证期间内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在二审期间内提出的,因违反法律规定,则法院不予准许,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争议焦点:建设工程合同上加盖的被告某某装饰公司公章是否真实,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虽然对合同上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的举证时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不予采信。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三(民)初字第253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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