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名称: 住所: 公司营业期限:公司成立之日至永久存续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 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第二章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公司由 2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合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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