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并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编制申报文件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并

上市

知识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编制申报文件● 定义:

发行人及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详细描述:

1、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职责。

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保荐人(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保荐人(主承销商)还应负责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责任,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自上市之日算起。

2、律师的职责。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3、注册会计师的职责。

如果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元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已纠正;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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