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必背子弹教师版
2012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必背子弹
一、关于立法问题
1. 宪法修改:
(1) 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或1/5以上代表。(2)通过标准: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
2. 制定或修改基本法律:全人常有部分权力。
3.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的主体:
⑴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主席团;⑵法律、基本法律:国家主席;⑶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
⑷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制定由主席团公布;省级人大常制定由常委会公布。公告一般坚持谁制定谁公告;报备案坚持谁批准谁报备。⑸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批后由制定机关的常委会公告。⑹规章:由制定机关的首长公告或者联合公告。
4. 上下位阶发生冲突时,直接适用上位法,勿需报任何机关裁决。同一位阶发生冲突时,家长裁决制, 涉及到规章的国务院先行处理,用自已部门的规章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 国家立法权绝对保留的事项:(完全法定,不看是否重大,仅三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诉讼和仲裁制度。
6. 法律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7.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1)省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省会所在市及较大市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 省一级人大及人大常有地方立法权,此时无需报批,但需两个地方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另外两级人大及人大常无地方立法权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机关相同。
8. 一般而言,领导关系:改变或撤销---针对适当性。监督关系:撤销——针对合法性(有一个例外:地
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9. 授权立法不要报批但可以撤销。
二、国家机构职权
(一)人大
1.全国人大 水朵考资 ⑴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⑵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⑶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⑷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同时享有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