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选择

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直接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所得税的“收益分配观”,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付所得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资产,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影响程度。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工作量小;但是应付税款法不确认当期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而逐渐被淘汰。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该方法是将本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间,即将本期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采取跨期分摊的办法。纳税影响会计法的理论依据是所得税的“费用观”,认为所得税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而发生的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暂时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在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实际作用是使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与财务报告的目标一致,即坚持按照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资产与负债)和权责发生制进行有关会计确认和计量,避免财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误解。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

1、 递延法。

递延法是将本期由于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在所得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进行调整。递延法确认暂时性差异,这显然比应付税款法前进了一大步。但是,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只表示将在未来会计期间配比过程中进行调整的暂时性差异的累计影响,不表示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余额并不具有应收应付的性质,也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无法反映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纳税影响。尽管递延法比债务法简单,但因其不能披露有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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