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标准

(四)道路和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管理用房按照规定标准落实到位,并达到投入使用条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规划位置位于后期楼盘的,应先行提供相应标准的房屋,暂时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

(七)建设单位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规定办理选聘手续。

(八)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依据物业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规划设计方案等文件实施。

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对承接查验事项进行约定的,合同双方或承诺人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承接查验评审专家库。

第十二条 具备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承接查验时间、地点和查验内容等。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具备自行组织承接查验能力的,承接查验前双方应当成立承接查验小组。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决定邀请评审专家,协助承接查验的,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委派或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会同建设单位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组成承接查验小组。评审专家对交接双方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承接查验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确认。

承接查验小组应当邀请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见证承接查验活动。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的有关清单和承诺,双方应当妥善保管,清单和承诺作为划分管理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就下列资料进行重点清点和核查:

(一)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等资料。

(二)技术资料。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的供用合同(使用协议)、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电子监控系统合格文件、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包括物业的规划、建设、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临时管理规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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