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标准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七条 查验小组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逐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十九条 查验小组对查验内容逐项验收后,交接双方应当及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可参考示范文本。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就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时限、参加验收的人员和时间、移交的资料明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5、查验和交接记录;

6、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承接查验备案后,交接双方应当在三日内将承接查验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同时在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符合承接查验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管;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负责完善,重新组织查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承接查验确认意见。房屋登记部门依据承接查验确认意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依法登记。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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