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标准

郑州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现将《郑州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本细则实施前已出售尚未交付的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中未约定查验事项的,视同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本细则实施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九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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