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AH041-2010厂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生产企业受限空间作业时应执行的安全规程

HH/AH041-2010厂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确保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2.引用标准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3.2 《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管理。

3.3《作业证》应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受限空间所在车间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终审签字后方为有效。

3.4受限空间作业应由作业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作业证》一式两份,分别由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当班班组和作业负责人持有,每月20号由车间整理后交安环科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3.5在受限空间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6《作业证》应经作业负责人和许可人确认无误,并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再次确认核实签字后,方可准许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3.7受限空间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3.8受限空间内作业结束,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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