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2007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公文、电报、簿册、图表、书信、日记、录音、录像、盘片等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能够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又便于保管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档案局2006年12月18日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本机关直接管理的科研、生产、建设项目具有利用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相互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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