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广德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其责任主体是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开发)单位是组织者,是第一责任人。

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6.施工单位已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7.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已具备进行分户验收条件。 三、由建设单位组织并成立分户验收组,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负责人等具有执业资格人员,住户代表3~5人。

四、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且所使用的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核定合格。

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前,分户验收组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配备好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及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等。

六、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验收依据的要求,对每一户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签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1)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附表4)。

七、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规范、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的,验收组应及时做好标记和记录,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返工。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符合要求。当缺陷的存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且无法返修或返工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建设单位应将该情况书面告知住户并报县工程质量监督站。

八、分户验收符合要求后,应在室内醒目位置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附表5),住宅单位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住户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同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2)。

九、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连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等分户验收资料准备好备查。

十、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制定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抽查复核方案,复核分户验收记录、核查分户验收标记等,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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