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操作规程

总则

1.1取样系指从一批产品(或物料)中按取样规程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样品系指从整批产品(或物料)中采用足够检验用量的部分。取样人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为质量管理部经授权的QA人员。

1.2生产过程中所抽取的样品包括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及工艺用水。质量管理部有权直接指派人员进入生产区和仓库进行取样及调查。

1.3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工艺用水应分别制定取样规程,并对取样环境的洁净要求,、取样容器、取样部位和顺序、取样方法、取样量、样品混合方法等应有明确的规定

1.4取样员接到请验单后应及时取样。取样时严格按规定的取样程序、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并对照请验单检查品名、批号、数量及包装情况,无误后方可取样。

1.5准备清洁干燥的取样器、样品盛容器和辅助工具(手套、样品盒、剪刀、刀子、标签、笔、取样证等)前往规定地点取样。

1.5。1固体取样时用不锈钢探子,不锈钢勺、不锈钢镊子等;液体取样时用玻璃取样管、玻璃或塑料油提、不锈钢管。

样品盛装容器——具盖下班瓶或无毒塑料瓶。需取微生物限度检查样品时,以上相应器具均应灭菌。

1.6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

1.6。1取样容器、具的清洗与消毒:

(1)在洗池或洗槽内清洗用具,必要时,可用适当的清洁剂。

(2)先用饮用水清洗然后再用纯化水淋洗至淋洗液呈中性。

(3)清洗后,将容器用清洁的擦布擦干;但塑料用具应擦干。

(4)干燥后,盖世太保盖子或放入橱内。

1.6。2取样容器、具的灭菌:

(1)需要灭菌的取样容器、一般情况具在清洁后4小时内进行灭菌。

(2)将消毒好的用具在12小时之内使用,使用之前移至指定的地点。

(3)超过时限未使用的用具,应进行重新灭菌处理。

(4)贮存:和微生物限度检查使用器具一同贮存。

1.7取样要有代表性(全批取样、分部位取样),一次取得的样品最少可供三次检验用量。复验需再翻倍取样。

取样时必须填写取样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或编号、数量、来源、取样日期,必须有取样说明和取样人签名等。每件取样容器和被取样包装上都应帖有取样标志(取样证)。

1.8需要重新取样时,亦按取样规程进行。

1.9抽取用作微生物限度检查的样品时,必须在洁净取样间(车)内进行取样,所用的容器具必须经过灭菌处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抽样时,凡发现异常可疑样品,应抽取有疑问的样品,但因机械损伤明显破裂的包坟不得做为样品。

(2)凡从外观看出长螨、发霉、虫蛀及变质的物料或成品及中间产品,可直接判为不合格,无需再抽样检验。

(3)供试样品在检验之前,应保持原包装状态,严禁开启。包装已开启的样品不得做为供试品。

(4)供试品稀释成供试液后,应在均匀下取样。凡含抑菌成份或防腐剂等的供试品应做特殊处理后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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