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 0. 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良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 0. 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

第1. 0. 3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和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1. 0. 4条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设施对生产的影响。

第1. 0. 5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第

1. 0. 6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附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厂址选择

第2. 0. 1条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第2. 0. 2条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2. 0. 3条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保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第2. 0. 4条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第2. 0. 5条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第2. 0. 6条散发有豁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第2. 0. 7条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2. 0. 8条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第2. 0. 9条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第2. 0. 10条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 0. 11条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区;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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