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区分工人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及引起化学中毒的危害性粉尘。

1 基本定义

1.1 生产性粉尘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1.2 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

工人在有生产性粉尘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

1.3 工作地点

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1.4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生产性粉尘中含有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1.5 接尘时间

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尘作业时间。

1.6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

系指工人在一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1.7 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

系指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值。

1.8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在工作地点测定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每个采样点的样品数不得少于五份,取其超标倍数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2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2.1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为五级:

0级Ⅲ级危害

Ⅰ级危害Ⅳ级危害

Ⅱ级危害

2.2 本标准将属于具有人体致癌性粉尘的石棉尘,列入本标准中游离二氧化硅大于70%一类。

2.3 根据产生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三项指标,按下表划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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