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医发[2001]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提高医院感染诊断水平和监测的准确率,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充分论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

二○○一年一月二日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三日印发

附件

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

医院感染定义

医院感染(Nosocomial Infection, Hospital Infection 或 Hospital acquired Infection)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存在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说明:

一、下列情况属于医院感染

1.无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规定入院48小时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有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自入院时起超过平均潜伏期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

2.本次感染直接与上次住院有关。

3.在原有感染基础上出现其它部位新的感染(除外脓毒血症迁徙灶),或在原感染已知病原体基础上又分离出新的病原体(排除污染和原来的混合感染)的感染。

4.新生儿在分娩过程中和产后获得的感染。

5.由于诊疗措施激活的潜在性感染,如疱疹病毒、结核杆菌等的感染。

6.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获得的感染。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医院感染

1.皮肤粘膜开放性伤口只有细菌定植而无炎症表现。

2.由于创伤或非生物性因子刺激而产生的炎症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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