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

  1、图纸会审;2、设计变更;3、施工组织设计;4、技术交底;5、施工日志;6、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7、施工试验报告;8、施工记录;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0、工程质量检验评定;11、竣工验收记录;12、竣工图;13、其他施工资料。
  以上各项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参加,四方会签并盖公章,作为指导施工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设计变更记录
  1、设计变更记录内容应明确、具体,必要时附图示。
  2、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办理签证,设计单位如委托建设单位签证,应有书面委托手续。
  3、相同工程用同一变更,可用复印件,并由技术负责人签字。
  4、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总包单位办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在开工前编制,需要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做到切实可行,且要经过装饰企业总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业主负责人审批。
  四、技术交底
  对主要项目必须有书面交底,其内容应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提出保证和达到设计要求、工艺标准的措施,在执行前交接双方签字。
  五、施工日志
  从开工到竣工,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记录,记录内容力求齐全,文字简练清楚。
  六、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并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试验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规定复试的材料应有国家认定的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不合格材料及产品设备,不得使用到工程上,并要写明处理意见。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及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使用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有鉴定、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合格证、试(检)验单的抄件(复印件)应注明原料存放单件,并有抄件人、抄件(复印件)单位的签字、盖章。
  质量合格证、试验单应按类别、规格、品种、型号分别整理,填写《质量合格证贴条》。
  以下项目须有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1、型钢;2、焊条、焊剂;3、门、窗;4、胶粘剂;5、涂料、油漆;6、各种木制板材;7、各类灯具;8、龙骨;9、地面砖、墙面砖;10、大理石(花岗石)板材;11、铝合金型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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