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施工工艺标准

25.1 总则

25.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室内和体育场所内等实木复合木地板面层的施工。本标准不适用于 对保温、地热、防静电、防辐射等特殊要求的木地板铺设验收。本标准不涉及木地板的基层 施工验收。

25.1.2 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4)《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WB/T1017-2002)

(5)《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WB/T1016-2002)

(6)《实木复合地板》(GB/T18103-2000)

(7)《民用建筑工程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25.2 术语

25.2.1 建筑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地面)和楼层地面(楼面)的总称。

25.2.2 面层

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本施工工艺标准指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25.2.3 基层

面层下的构造层,一般为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

25.2.4 拼接离缝

相邻实木条之间的拼接缝隙。

25.2.5 环境测试舱

模拟室内环境测试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材料的污染释放量的设备。

25.2.6 游离甲醛释放量

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释放游离甲醛的量。

25.2.7 游离甲醛含量

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

25.3 基本规定

25.3.1 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实木复合地板应有中文商品检验合格证。

25.3.2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毛地板所采用木材、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材 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术 指标按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准使用。

25.3.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的防腐、防蛀、防潮处理,其处理剂 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2001)的规定。

25.3.4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 应符合设计要求。

25.3.5 厕浴间、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的实木面层连接处,应做防水(防潮)处理。

25.3.6 木地板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干燥、不起砂。 25.3.7 室内地面工程的实木复合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或构造层)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后 方可进行面层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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