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地板面层施工工艺标准

24.1 总则

24.1.1 适用范围

本施工工艺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室内装饰实木地板工程;不适用于超净、屏蔽、绝缘、 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24.1.2 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3)《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6)《实木地板块》(GB/T15036.1-6)

24.2 术语

24.2.1 建筑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地面)和楼层地面(楼面)的总称。

24.2.2 面层

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本工艺标准指实木地板面层。

24.2.3 基层

面层下的构造层,一般为水泥砂浆和混凝土地面。

24.3 基本规定

24.3.1 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实木地板应有中文商品检验合格证。

24.3.2 实木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毛地板所采用木材、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材含水 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2002)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按产 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准使用。

24.3.3 实木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的防腐、防蛀、防潮处理,其处理剂产品 的技术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的规定。

24.3.4 厕浴间、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的实木面层连接处,应做防水(防潮)处理。

24.3.5 实木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干燥、不起砂。 24.3.6 室内地面工程的实木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或构造层)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后方可 进行面层的施工。

24.3.7 实木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括室内通风沟、室外通风窗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4.3.8 实木地板下填充的轻质隔声材料一定要进行干燥。

24.3.9 实木地板面层镶边时如设计无要求,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24.3.10 木地板的面层验收,应在竣工后三天内验收。

24.3.11 建筑地面面层工程应按每一层次或每一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 准层可按每三层作为检验批,不足三层按三层计。每一检验批应以各类面层划分的分项工程 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 间;不足3 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 廊过道应以10 延长米为1 间,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 间计算。

24.3.12 实木地板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主控项目必须达到规范规定要求。一般项目80%以上 的检查点(处)符合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影响使用,并不得大于允许偏 差值的50%为合格。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时,应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的规定进行处理。

24.4 施工准备

24.4.1 技术准备

(1)进行图纸审核,核对设备安装与装修之间有无矛盾;图纸说明是否齐全、明确;设计 图表之间的规格、材质、标高等,是否有“错、漏、碰、缺”。

(2)实木地板的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在铺设前,应得到业主对地板质量、数量、 品种、花色、型号、含水率、颜色、油漆、尺寸偏差、加工精度、甲醛含量等验收认可。

(3)实木地板地板施工前,要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铺设面积较大时,应编制施工方案, 确定铺设方法、工艺步骤、基层材料、质量要求、工期、验收规范等,并在铺设前应得到设 计和业主认可,施工应严格执行。

(4)实木地板大面积铺设前,应作样板间,经验收合格后,再大面积铺设。

24.4.2 材料及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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