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摘要】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房地产开发的普遍形式,其合作开发的模式主要有合伙型联建、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两种。两种合作开发模式面临共同的法律风险,包括因缺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导致合作合同无效的风险、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影响合作合同效力的风险、审批与登记影响合作合同效力的风险、土地使用权瑕疵风险、资金不足风险、以预售款充抵投资的风险以及合作开发的利益分配中房屋分配约定不明、提前购入风险等。房地产合作开发风险的整体预防,可从实施律师尽职调查、谨慎选择合作开发伙伴、审查资质条件、签订详细完备的合作开发合同等方面来预防。

【关键词】房地产合作开发 法律风险 权益保障

房地产开发经营具有投资数额大、周期长、资金回流慢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有限,而房地产持续运营需要不断地滚动投入,为了项目的正常运行,金融机构已经不再是唯一的融资渠道,更需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另一方面,基于资本的逐利性,大量社会资金亦积极投入房地产行业。此外,政府这几年逐渐严格控制土地供应,一些开发商遭遇拿地难题甚至频发“地荒”,另外一些企业拥有待开发土地却苦于缺乏资金和资质,合作开发可以使上述企业取长补短,推动了资金和土地的有机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特别是当前,在限购令等背景下,资金紧张已经成了很多房产企业的紧迫问题,甚至部分企业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与其苦苦煎熬到资金链断裂,不如与他人合作开发,通过借力、形成合力,来达到项目顺利开发、实现盈利的目标,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概述

我国现行多部法律文件中都有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概念,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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