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部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工程部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一 在额定条件下运行或备用的设备上发生了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或达不到一类设备条件的问题,均叫做设备缺陷。

重大缺陷:设备缺陷严重威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事故者;

一般缺陷:设备缺陷不及时处理,上能保持安全运行者。

二 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当值班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消除或采取可靠措施。当班不能消除的缺陷,应由所长组织力量予以消除。所以无力消除的缺陷,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上级领导应指定专人及时消除,并由值班人员监督执行。

三 发现设备一般缺陷,可列入正常维修计划进行处理

四 设备缺陷无论消除与否均应有值班员计入设备缺陷记录簿、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五 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加强设备缺陷的监视,在交班时应详细进行交代。

六 变电所所长应经常查阅设备缺陷记录簿,了解设备缺陷内容和处理情况,对未消除者应尽快安排处理。

七 消除重大设备缺陷遇有困难时,应及时同当地电业部门联系,请求支助,以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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