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中学各级教师资格考评细则

职称考评细则

市教育局、人事局

教人【2005】49号文件中有关考评细则

宣城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考评细则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制定本考评细则。

本考评细则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3、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因病、因事累计离开教学岗位1学期以上,任期顺延;

(3)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4)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理取闹或挟私报复的,3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2、学历(系国民教育系列)及任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双专科毕业证书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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