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重点整理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

(一)法制思想☆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并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

(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的具体内容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这种“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法制主要内容——“礼”“刑”☆

1、礼。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亲亲”

亲近应该亲近的人,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2“尊尊”

尊敬应该尊敬的人,而且“尊尊君为首”, 应以君主为中心。

(2)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 “五礼”

1军,行兵仗之礼;

2凶,丧葬之礼;

3嘉,冠婚之礼;

4宾,迎宾待客之礼;

5吉,祭祀之礼。

2、刑

(1)五刑:中国古代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

(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黥qíng)、劓[yì]、剕(刖或斩趾)、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1]

3、礼刑关系

(1)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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