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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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

1、赎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继承、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司法机关: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

1、进入春秋后期, 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2、在法律方面,(战国时期魏国人)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 其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形式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

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

秦朝

1、《睡虎地秦墓竹简》:这批被发现的秦律,应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

2、由国家做出的法律解释也是一种法律渊源,与法律条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秦律的《法律问答》即属于法律解释。

3、劳役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作如司寇);候。

4、赀刑是直接判处违法犯罪者缴纳一定财物的经济处罚,无力缴纳者有时也可以力役进行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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