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范围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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