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对案件查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价格主管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六)有价格投诉内容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元至2000元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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