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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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公务车辆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甲方:用车单位(车辆送修方)

乙方(承修方):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2009-2010年度福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ZFCG-2008-88)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车辆维修服务合同:

一、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车辆维修服务项目包括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小修、零配件的修理更换、车辆大修、车辆年检、施救服务等。“小修”指所报车型一年内的除大修以外的所有维修保养项目,包括各级维护、性能检测、故障诊断、汽车专项修理工时(不包括美容、装饰和装璜项目)等工时费总和;“大修”指全车涂漆、发动机大修、车身翻新、底盘大修及其它大修项目。

二、送修手续

1、甲方车辆送至乙方检查确定维修项目后按规定在《福清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车辆送修单”(简称“送修单”),经甲方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管理人员在《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上确认授权后乙方方可进行维修。

2、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给予答复且其他新增维修项目按第1点规定相同程序进行。

3、车辆修复后,乙方应当通过《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填写并打印车辆修复结算单;接车人应对修复车辆认真检查、试车,符合要求后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之后乙方将车辆交给甲方。

三、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配件费、材料零配件管理费、市区外施救费、事故小修工时费。

2、工时费包括小修定额维修工时费和大修工时费;小修定额维修工时费按乙方所报附表标准按月包干;大修工时费按乙方所报附表标准。

3、材料零配件费为材料零配件进货价格,最多不得高于投标价格;

4、材料零配件管理费收取比例为: (不得高于标书所报标准)。

5、市区外施救费收费标准: 元/公里(单程,市区外开始计算)。

6、事故车辆的小修工时单独结算,不包含在正常小修工时费的包干总额内。

四、质量保证

1、送修车辆合格出厂壹周内,发现修复过内容有问题或由经修理后引发的问题,乙方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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