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办法

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办法

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办法

(2007年12月21日)

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的金融理财师认证制度,促进中国金融理财业的健康发展,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标准委员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金融理财、金融理财师和金融理财师组织

第一条:金融理财是面向个人和家庭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它包括,个人和家庭的生命周期每个阶段的资产和负债分析、现金流量预算与管理、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投资规划、职业生涯规划、子女养育及教育规划、居住规划、退休计划、个人税务筹划和遗产规划等内容。

第二条:金融理财师是从事金融理财,达到标准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

(Education)、考试(Examination)、从业经验(Experience)和职业道德(Ethics)标准(以下简称为“4E”标准),并取得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士。金融理财师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在客户既定的条件和前提下,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最大化地满足客户对财富保值和增值的期盼及其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

第三条: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英文缩写为FPSB,以下简称为国际CFP组织)是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财师认证机构。作为国际CFP组织的成员之一,标准委员会由业界和学术界有丰富从业经验和学术地位、有社会责任感和热心金融理财事业的人士组成,是旨在中国建立金融理财师制度,确立资格标准,组织资格考试,认证专业人才,规范职业道德,维护行业秩序的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

第二章 中国的金融理财师认证制度

第四条:标准委员会决定采用多数国际CFP组织成员的做法,在中国实施两级金融理财师认证制度,即金融理财师(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认证制度。AFP的注册商标为,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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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注册商标为,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CFP®,CFPTM,CFPCM。资格申请人获得AFP或CFP资格认证后,可以使用相应的AFP或CFP商标。在本办法中,金融理财师(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CFP)统称为金融理财师。

第五条:标准委员会在中国进行AFP资格认证,同时由国际CFP组织授权在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除外)独家进行CFP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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