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附件五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说 明

一、适用于某一特定品目(四位税目)或子目(六位税目)的特定规则或特定的系列规则紧接于该品目或子目之后。

二、下列定义适用于本附件:

(一)本附件所列产品特定规则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包括其总规则、类注和章注;

(二)类是指协调制度的类; (三)章是指协调制度的章;

(四)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中税则分类号的前四位码; (五)子目指协调制度中税则分类号的前六位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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