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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或“公司”)担保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担保业务主要包括:

1.2.1上海电气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并办理了相关批准手续后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2.2上海电气及下属公司在银行办理融资、授信、信用证或保函业务时,以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1.2.3 本条所称“担保业务”包括上海电气对下属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

1.3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上海电气本部及下属公司。

2、担保业务的岗位职责

2.1下属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担保业务责任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2.1.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担保业务的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风险控制负责。

2.1.2企业财务部门或其它指定部门(以下简称“担保责任部门”)为企业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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