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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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决策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组长指定或邀请。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方案;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和初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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