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不予准许对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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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二十二×××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不予准许对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请)                      (××××)×××字第××号×××:  ×××(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被告名称)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2、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不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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