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从第34条到第38条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费,建立健全财产、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办学经费的用途作了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审计和审查。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4条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财务制度是指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必须遵守的规章和准则,是财务管理的依据。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学校财务制度的实施,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系和学校内部财务活动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做到合法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保证财务收支计划的圆满完成,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具体说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应建立: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方面的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学校基金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管理制度,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校办工厂财务管理等制度。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方法、程序等规定。主要内容有:会计工作通则、会计核算原则、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会计交接、会计档案等规定。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学校的会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会计活动的管理。

资产管理制度是指民办学校物资资产的保管、配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指: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的保管维修制度,财产物资的管理和配置、使用制度。具体为:财产分类账

制度,物品采购登记制度,物品进出库制度,物品损坏及报废制度,办公用品发放等制度。 民办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民办学校在管好资金的同时,要管好资产。要划清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设置固定资产账卡。防止因财、物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破损、丢失,努力克服管理中重财轻物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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