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采购维修制度
二、医用设备维修制度
1、医疗设备、器械的维修由设备科维修组负责。保修期内设备出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维修厂家,如未按维修协议及时处理,要按协议条款追究对方相应责任。
2、设备人员应经常深入临床科协助医务人员了解医疗设备及器械性能,提高使用水平和维护保养水平,以减少医疗设备及器械的损坏。科室(部门)设备维修,须登记维修记录,维修原因,分析并反馈到临床,及时修改不正确操作。
3、报修设备、仪器、器械一律由报修科室(部门)填写报修单(急修事后补填),交设备科科长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不得无故拖延或据修。发生紧急情况时,如需外部维修,可实行先维修后论证。
4、维修人员发现属责任性损坏的设备、仪器、器械(尤其贵重或大型设备)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查明情况再与修理,不得先修后报。
5、实行检修登记制度,做到接受时登记,修理内容详细记录,维修人员签名负责,修复后领取人签收认可。
6、确定需要报废的医疗设备,必要时由院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大中型设备报废须按医院规定的审批。
7、非本院维修人员,未经设备科主任批准不得私自维修本院设备。设备出院维修也必须经设备科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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